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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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6-1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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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是法律的總綱,也可稱為法律的總的原則。我國法律一般都設有總則一章,主要對法律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以及貫穿一部法律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進行規定。本法第一章也為總則,共21條,主要對本法的立法目的、主管部門、注冊商標的含義及范圍、商標注冊的取得及權利人的權利和責任、可以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并申請注冊的情形、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涉外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及該行業的義務和責任等作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條文釋義】

    所謂立法目的,也稱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任務目標。每部法律都有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決定一部法律其他具體規范的內容,統領著一部法律的全部規范的價值取向。立法目的通常列為一部法律的第一條,明確宣示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以開宗明義、總攬全法。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六個方面:

    第一,加強商標管理。商標是一種能將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加以區別的標志,它是一種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權范疇,需要由國家予以保護,以促進其健康發展。同時,社會經濟生活中存在著數量眾多的商標,需要由國家實施必要的管理,才能保障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以有效地發揮商標在現代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制定商標法,正是為了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因此,加強商標管理,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保護商標專用權。所謂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經依法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等。加強商標管理,一個核心的內容就是要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因此,以法律的形式,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三,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向社會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依法承擔的社會義務。商標是人們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人們知悉和認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費者購買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條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與其質量是直接聯系在一起的。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本條將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作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為此,本法第七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維護商標信譽。商標不僅是生產、經營者的智力成果,也是取得人們信任的一個重要標識。特別是使用時間較長、知名度較大的商標,其信譽度較高,人們對使用這種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有著較大的信任,更容易被購買和消費,生產、經營者就能夠更多地獲得利益。為保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條將維護商標信譽作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五,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無論是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目的之一既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也是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使二者的利益依法得到平等的保護。

    第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充分發揮商標制度的作用,能夠更好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制定本法的根本目的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根本目的,體現在本法的所有條文和規范中。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國家商標注冊和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商標爭議處理部門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國家對經濟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是由具體的部門來執行的,對商標的管理也不例外。在法律中明確相關事務的具體管理部門,能夠使有關部門的地位得以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避免錯位、越位、缺位等現象的發生,從而真正保證有關事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商標注冊和管理主管部門以及商標爭議處理部門,為兩個部門:

    一個是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在我國的現行管理體制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本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確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為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主管部門,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門和機構都不是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負有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職責,集中統一辦理商標注冊工作,并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缷責。

    另一個是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商標爭議眾多,有的案情十分復雜,這就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以專業知識有效地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為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應當注意的是,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都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內設機構,二者是平行的。它們雖然都對商標事務具有管理權,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務并不相同,并且二者管理商標事務的范圍,是由本條予以明確規定的。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的含義、種類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條文釋義】

    人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采用商標,以表示某一項產品或者服務是來自于自己的。對于在實際中已使用的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我國的商標制度采取自愿注冊原則,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選擇將其注冊,也可以選擇不將其注冊。因此,在我國,商標既有注冊商標,也有未注冊商標。本條即對注冊商標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含義、種類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注冊商標的含義。所謂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本法第二條已明確規定,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因此,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是由商標局集中統一辦理的。決定將已經使用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予以注冊的人,應當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只有經商標局依法審查和核準注冊的商標,才是注冊商標。

    第二,注冊商標的種類。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四種。

    1商品商標。所謂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標志。

    2服務商標。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標志。

    3集體商標。所謂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注冊的,集體商標不屬于某個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點。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而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提供者則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其次,集體商標供該組織成員使用,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則不能使用。也就是說,集體商標的使用是以成員身份為基礎的。因此,當某一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再次,集體的成員應限于在商事活動中使用集體商標,而不應在商事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中使用。最后,集體商標的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即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一個集體,以便于與不是這個集體的成員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區別。

    集體商標由于其使用人較多,覆蓋面較寬,其使用本身具有廣告效益,所以集體商標的使用,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形成市場優勢,有利于擴大國內市場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同時,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擁有的商標。集體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的需要,可以既使用集體商標,又使用自己的商標。

    4證明商標。所謂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因此,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并且要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管理,對使用人使用證明商標進行監督。其次,證明商標由證明商標注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而證明商標注冊人本身不能使用。再次,證明商標的作用是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

    證明商標由于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能夠得到保證,所以證明商標的使用,有利于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和服務,也有利于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均屬于注冊商標,與其他注冊商標一樣,適用本法的一般規定。同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又有其特殊性,針對其特殊性,本條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做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本條規定制定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專門做出了規定,并對違反該辦法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第三,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一經商標局核準注冊,即為注冊商標。自此以后,商標注冊人就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具有侵犯商標注冊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都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方式和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商標專用權不是自然產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對自己的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獲得國家承認。本條即對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方式進行了規定,并對服務商標適用商品商標做出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方式和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律而產生的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所謂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及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如公司。所謂其他組織,是指法人以外的組織,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在經濟生活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還有其他組織。他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自己,便于消費者識別、確認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服務的提供者,往往會使用特定的商標。但該特定商標如果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容易被他人侵犯。本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取得商標專用權,是保護其商標的有效方式。本法第三條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取得商標專用權的途徑,是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為此,本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是使用于不同對象的商標。商品商標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使用于商品的商標,服務商標是服務的提供者使用于服務的商標。二者的使用對象不同,但二者的性質是相同的,都是表明來源、將自己與他人區別開來的標志,它們有著許多共同的法律關系,可以用相同的規范予以調整。因此,本條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即本法對商品商標所作的所有規定,均對服務商標有效,不存在只適用于商品商標而不適用于服務商標的情況。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共有商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現實生活中,不僅存在某一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活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情況,同時也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共同享有和使用同一商標專用權的情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擁有一個商標,即是共有商標。共有商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僅必要,而且可能。為此,本條對共有商標予以了確認。

    根據本條的規定,共有商標的特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共有商標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共有商標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因此,主體僅為一個,若不是兩個以上的,就不是共有商標。同時,本條對兩個以上的主體,并沒有作任何限制,這兩個以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三者之間的任意組合。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集體商標的使用人也為多數,但集體商標與共有商標的最大不同,在于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的,使用集體商標的該組織成員并不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人,而共有商標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共同申請注冊的。

    第二,共有商標的客體只有一個。無論共有商標的主體有多少個,其客體只有一個,才能構成共有商標。也就是說,數個商標注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才能稱為共有商標。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第三,共有商標需要由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因此,兩個以上的主體各自分別申請注冊的,不構成共有商標。同時,共有商標的數個主體如何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需要由各主體之間訂立共有一個商標的協議,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是經過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后不得自行更換;有變動的須經過法定程序。

    基于主體之間共有關系的特殊性,本條對共有商標作了規定。除此之外,共有商標在商標的權利確定、權利行使、商標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無特殊性,應當適用本法的其他各項規定。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強制注冊的特別規定。

    【條文釋義】

    所謂商標的強制注冊,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我國的商標制度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商標強制注冊這一例外。

    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的強制注冊,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特定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所謂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是指生產經營特定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也就是說,特定商品的商標注冊,是強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是其必盡的義務,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強制注冊的特定商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所謂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所謂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外,任何其他機構都無權規定某種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本法本次修改前,對商標的強制注冊,規定的是“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但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定將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排除了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強制注冊商標商品的規定。本法本次修改,吸收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做出了與《商標法實施條例》相同的規定。

    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只有煙草專賣法規定了商標的強制注冊。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因此,目前只有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是強制注冊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強制注冊,而是根據自愿注冊原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其自身需要,自主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

    第三,強制商標注冊的商品,未經核準注冊不得在市場銷售。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或者雖然已經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但商標局尚未核準注冊的,該商品就不得生產,不得進入市場向他人售賣。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質量責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法第一條在規定立法目的時,明確將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利益作為本法的目的之一。為實現這一目的,本條對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質量責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質量責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申請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的原則。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謂誠實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講信用,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遵守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目前實踐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惡意注冊商標、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為此,本法在本次修改時,重申了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本條中增加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第二,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所謂商標使用人,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的人,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人,包括將自己所注冊的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人,依法實施使用許可將商標使用在商品上的被許可人,分別將所共有的商標使用于商品上的共有商標的共有人,將集體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某集體的成員,經過合法的手續將某一組織所控制的證明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人等。無論是哪種情況的商標使用人,都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保證自己商品的質量,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質與商標所享有的信譽相符,實現商標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而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

    第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僅承擔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職責,而且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僅應當履行其職責,加強商標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條還要求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將加強商標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結合,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以更好地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本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表明法律將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確定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在依照本法規定進行商標管理的過程中,對那些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切實予以制止。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什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及其要素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將某種形式的智力成果作為商標。同時,商標又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是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也就是獲得國家承認的商標。而要獲得國家承認,就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本條即是對什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及其要素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什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及其要素,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什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根據本條規定,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1是一種標志。所謂標志,是指能夠表明自己的特征的某種形式??梢陨暾堊缘纳虡?,應當具有某種形式,并且這種形式能夠表明自己的特征。

    2具有可區別性。所謂具有可區別性,是指具有可以使人辨認自己與其他的商標彼此不同,而不是完全一致的地方。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可區別性,能夠將來源于不同生產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不同服務提供者的服務項目加以區別。因此,本條要求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是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以使人們易于識別,能夠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如果不是一種標志,或者沒有可區別性,就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本法本次修改前,還要求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具有可視性,即必須人們能夠看得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一些不具有可視性,但也具有可區別性的標志,如聲音,也能夠使來源于不同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加以區別。因此,本次修改刪除了可視性的要求,規定只要是具有可區別性的標志,就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二,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的要素。根據本條規定,可以申請注冊的商標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八種:

    1文字。所謂文字,是指語言的書面形式。文字作為商標構成要素,包括各種文字以及各種字體的文字、各種在藝術上有所變化的文字。文字在人們的生活中十分重要,是注冊商標的最常見的要素之一。例如“安迪”二字就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圖形。所謂圖形,是指在平面上表示出來的物體的形狀。圖形可以是具體描繪實際存在的人、物的形狀,也可以是虛構的圖形,還可以是抽象的圖形。由于圖形的表現力很強,可以鮮明地表現出可區別性,所以圖形是注冊商標的另一個最常見的要素。

    3字母。所謂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者注音符號的最小的書寫單位。字母可識性強,在生活中應用廣泛,所以字母是注冊商標的又一個最常見的要素,如“M" .

    4數字。所謂數字,是指表示數目的符號。數字在生活中十分常用,所以數字是注冊商標的要素之一。

    5三維標志。所謂三維標志,是指以一個具有長、寬、高三種度量的立體物質形態出現的標志。三維標志與通常所見二維標志不同,比二維標志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更能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所以,三維標志是注冊商標的要素之一。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被稱為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

    6顏色組合。所謂顏色組合,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顏色所組成一個整體。在現實中,顏色繽紛豐富,顏色的組合可以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標志。所以顏色組合是注冊商標的要素之一。

    應當注意的是,顏色作為注冊商標的要素,是顏色組合,而不是單一顏色。本法本次修改過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的商品區別開的,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一些地方、專家和企業提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只有100多種,如果允許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注冊人對顏色的壟斷,同時通過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也較大,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這樣規定??紤]到實踐中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且在商標注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實踐,立法機關決定暫不在法律中明確。因此,在最終通過的修改決定中刪除了草案關于單一顏色可以注冊商標的規定。

    7聲音。所謂聲音,是指聲波通過聽覺所產生的印象。聲音作為注冊商標的要素,是本次修改時新增加的內容,是根據實際需要和國際商標領域的發展趨勢而增加的。今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將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8上述要素的組合。上述要素不僅可以單獨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而且由于其中任意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要素相互組成的一個整體,都可以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所以上述要素的組合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商標注冊人相關權利的規定。

    【條文釋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其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相關的權利。

    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商標注冊人相關權利,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有顯著特征。所謂顯著特征,是指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特征。商標具有顯著特征,就意味著該商標不能與他人的商標相同,也不能與他人的商標近似。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目的是方便相關公眾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是否購買該商品、消費該服務的決定。

    判定商標的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2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商標注冊以前,其他人可能已經依法取得了相關權利。此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就存在與他人之前獲得的權利相沖突的可能。為了防止權利沖突情況的發生,避免在商標注冊中產生侵權行為,保護先于商標專用權的已取得的合法權利,本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例如,一個人取得了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以后,其他人就不得以這種已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來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二,商標注冊人相關權利。本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根據這一規定,商標已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人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是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商標注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直接寫出“注冊商標”字樣,也可以標明注冊商標的記號。注冊標記通常為字母“R”外加圈或者漢字“注”加圈,圓圈里的R表示的是英文register(注冊)的起始字母。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及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商標是具有可區別性的標志,但不是所有具有可區別性的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應當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義務,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公約成員國的國旗、國徽、表明實施國家管制和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標志等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結合我國國情,本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和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及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有以下八種情形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其中,國歌、軍徽、軍歌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為本次修改時,根據實際需要而新增加的內容。這些標志是國家的象征,為了維護國家尊嚴,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本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簡稱或者縮寫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的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軍徽包括陸軍軍徽、海軍軍徽和空軍軍徽。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包括所有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標志。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除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如中華鱘、中華龍鳥;或者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如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消費者報;或者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如中國長城這三種情形以外,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五星紅旗)、國徽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但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勛章的名稱、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特定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勛章相同或者近似。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條規定的外國的國家名稱包括其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旗是指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幟。我國在國際交往中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主張國家不分大小、貧富、強弱,一律平等。為尊重外國國家主權,一切與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如果外國政府同意與其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則該標志不在商標禁用標志之列,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文字由容易使公眾認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商標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企業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謂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本條規定的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者縮寫。例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 Nations,縮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政府間國際組織獨立于其成員國,依其成員國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履行職責,在國際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為了體現對這些國際組織的尊重,所有與這些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

    本條雖然規定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同時也規定了除外情況。即如果該標志的使用是經該組織同意的,或者不易誤導公眾,則該標志不在商標禁用標志之列,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謂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標志或印記,如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免檢產品標志。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政府履行職責,對所監管事項做出的認可和保證,具有國家公信力,不宜作為商標使用,否則將對社會造成誤導,使這種公信力大打折扣。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該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

    本條雖然規定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同時也規定了除外情況。即如果該標志的使用是經授權的,則該標志不在商標禁用標志之列,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在這里,授權指的是官方機構的授權。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凹t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凹t新月”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紅新月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根據有關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和標志不得用于與兩會宗旨無關的活動。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與該名稱、標志相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近似。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所謂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容。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為了維護和促進民族團結,任何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除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生民族歧視性的外,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法明確要求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而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會誤導消費者,使其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進行消費,其利益也就會由此受到損害。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所謂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所謂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國家大力倡導和培養的,而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會使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受到侵害。為了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包括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者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等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標志;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標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標志,包括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等;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標志;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容易誤導公眾的標志;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認的標志等。

    第二,使用地名作商標的管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所謂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h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所謂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所謂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判定為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判定為與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商標由本條以外的公眾熟知的我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所含地名與申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眾發生誤認,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因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就是使人們通過商標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商標如果不具有顯著特征,就無法實現其功能,也就失去了作為商標的意義。為此,本條對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所謂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例如,“高麗白”是一種人參的通用名稱,蘋果圖形是蘋果的通用圖形, "XXL”是服裝的通用型號,用它們分別作為某種人參、水果、服裝的商標注冊,該商標就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該商標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區別開來。同時,如果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會產生商標注冊人的獨占使用,這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條不允許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

    第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所謂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其他特點包括特定消費對象、價格、內容、風格、風味、使用方式和方法、生產工藝、生產地點時間及年份、形態、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技術特點等。例如,“純凈”僅直接表示食用油的質量,“彩棉”僅直接表示某種服裝的主要原料,“安全”僅直接表示漏電保護器的功能、用途, "50支”僅直接表示香煙的數量,“醫生”僅直接表示醫療手術用手套的特定消費對象, "5元”僅直接表示音像的價格,“法律之星”僅直接表示計算機軟件的內容,“中式”僅直接表示家具的風格,“果味夾心”僅直接表示餅干的風味,“沖泡”僅直接表示方便面的食用方式、方法,“湘鄉”僅直接表示服裝的生產工藝, "AMERICAN NATIVE”僅直接表示香煙的生產地點, "SOLID”僅直接表示工業用膠的形態, "24小時”僅直接表示銀行的服務時間,“灑軒”僅直接表示白酒的銷售場所,“藍牙”僅直接表示電話機的技術特點,用它們分別作為上述商品的商標注冊,該商標就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該商標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區別開來。同時,如果將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會產生商標注冊人的獨占使用,這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條不允許將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

    第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所謂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除上述兩個方面的標志以外,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包括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指定使用于習慣以數字做型號或貨號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單一顏色,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等。

    在實踐中,確有一些原來沒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使用后產生了顯著性,如“兩面針”牙膏、 "American Standard”熱水器等。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商標,國際通行做法是給予注冊保護。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根據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踐,本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判定是否為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時,應當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標志的認知情況;該標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實際使用的時間、使用方式及同行業使用情況;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情況及使用該標志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的特點等因素。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不得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法第八條規定,三維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與二維標志一樣,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以使人們通過商標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從三維標志的特殊性出發,本條規定了不具有顯著特殊、不得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的情形。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得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所謂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須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狀,如書本形狀、通用的燈泡形狀。如果以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作為商標,該商標就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該商標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區別開來。同時,如果將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作為商標注冊,會產生商標注冊人的獨占使用,這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條規定以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三維標志的形狀申請注冊商標的,不得注冊。

    第二,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所謂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形狀,如電動剃須刀的形狀、電源插頭的形狀。如果以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作為商標,該商標不僅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該商標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區別開來,還會因獨占使用而阻礙此項技術的推廣與應用。因此,本條規定以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三維標志的商品形狀申請注冊商標的,不得注冊。

    第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所謂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形狀,如瓷器裝飾品的形狀、珠寶的形狀。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為達到一定的價值而設計的,而不是為了使消費者區別不同的生產經營者而設計的,不具有商標的功能。因此,本條規定以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三維標志的形狀申請注冊商標的,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國際上,商標權有使用取得和注冊取得兩種取得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標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后者以在先注冊商標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同時,商標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地域范圍內有效。隨著國際貿易范圍的擴大,實踐中出現了利用商標權取得制度的差異和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將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國家(甲國)已經獲得保護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在采取注冊取得制度的國家(乙國)進行注冊,并禁止甲國的原使用人在乙國繼續使用。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原商標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為解決這一問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其中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依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馳名,屬于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摹仿或翻譯,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一規定的核心精神是,盡管甲國的商標未在乙國注冊,但如果其事實上已經廣為知曉,且經乙國主管機構認定為馳名,乙國應當拒絕他人的在先注冊申請,他人已經在先注冊的,應當撤銷其注冊。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十六條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一方面,將保護對象從商品商標擴大到服務商標;另一方面,如果商標已經在成員國注冊并且馳名,且他人的使用會表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與馳名商標所有者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并且有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者的利益,那么,其在該成員國的保護范圍將由其實際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擴大到其未注冊的“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當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義務。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本條從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以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根據本條的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從國際條約規定的原意來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彌補商標注冊制度的不足,對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部分領域提供保護(對未注冊馳名商標提供保護、擴大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制止他人復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只是判斷能否獲得這種保護的前提,該認定只在個案中有效。同時,商標“馳名”僅表明其為特定領域的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不表明其產品質量更佳、企業信譽更好。但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存在著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盲目追求馳名商標認定,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和其他弊端。為此,本法本次修改時,在本條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規定了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

    根據本條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有以下三個:

    1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所謂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是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都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是馳名商標的內涵。即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首先要求該商標是馳名商標。

    2該商標的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馳名商標的保護,目的在于防止已經馳名的商標被他人侵害,而非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個事實用于企業的市場推廣。但我國的一些企業將馳名商標作為市場推廣、廣告宣傳的資源,誘導社會公眾將馳名商標認定作為國家對商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認可;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將馳名商標數量視為政績。這使得馳名商標的認定由手段變成了目的,出現了馳名商標認定數量劇增、部分“馳名商標不馳名”以及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的腐敗等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本條要求只有在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3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應當由商標持有人提出。為防止“批量認定、主動保護”的情況出現,根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馳名商標的保護請求應當由商標持有人提出,而不能由商標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以及機構、組織等提出。

    第二,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本條第二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所謂復制,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所謂摹仿,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即沿襲他人馳名商標賴以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組合方式及字體表現形式、特定圖形構成方式及表現形式、特定的顏色組合等。所謂翻譯,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謂類似服務,是指服務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謂容易導致混淆,是指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認,包括容易使消費者認為標識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系由馳名商標所有人生產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費者聯想到標識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如投資關系、許可關系或者合作關系。

    適用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請注冊的商標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本法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權利,即某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的,對該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冊和使用。

    第三,對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本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所謂誤導,是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誤認,包括使消費者認為標識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系由馳名商標所有人生產或者提供;使消費者聯想到標識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如投資關系、許可關系或者合作關系。所謂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指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雖然還沒有受到實際的損害,但有受到損害的潛在可能。

    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請注冊的商標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經在中國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他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注冊或者使用,會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即某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該申請注冊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側重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的情形的規定。

    【條文釋義】

    保護馳名商標,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什么樣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某商標為馳名商標。為此,本條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從規范馳名商標的使用出發,本條還對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的情形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的情形,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認定馳名商標的前提。根據“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本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因此,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有以下兩個:

    1當事人提出了請求。即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這就要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被動保護,而不是主動保護。沒有當事人的請求,任何機構、團體、組織無權自行認定馳名商標。

    2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即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事實認定,是對商標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馳名這一事實的認定,而不是國家、機構、組織等對商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認可。同時,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因處理涉及商標案件的需要,其目的是為了處理有關案件,而不是以認定商標為馳名商標為目的而進行的認定。沒有涉及商標的案件,任何機構、團體、組織都不得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就是說,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個案認定,而不是批量認定。

    第二,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侗Wo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只提出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也只規定,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當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但對應當如何認定馳名商標,并未做出明確規定。本條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具體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所謂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是指與使用該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中,對該商標以及使用該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所知悉范圍的大小、了解情況的多少等。馳名商標是較長時間持續使用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因此,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一個因素。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所謂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是指該商標不間斷地使用于某類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時間。馳名商標是指較長時間持續使用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使用時間的長短,直接決定了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因此,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一個因素。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馳名商標應當是公眾熟知的商標,要讓公眾熟知,需要廣為宣傳,不少消費者對某商品的最初知曉和印象加深就是來自該商品的商標宣傳。而商標宣傳時間的長短、宣傳程度的大小、宣傳地方的多少,直接決定了知曉該商標人數的多少、了解的程度等。因此,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一個因素。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馳名商標在該公約和協議成員國中都受到保護。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成員國,也應當依據其規定,保護馳名商標。因此,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又一個因素。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例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一定時期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極大或者銷售區域極廣,說明購買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眾多,該商標也就為公眾所熟知。

    第三,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和認定環節。本條規定了三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和認定環節。

    1本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也就是說,商標局是法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環節是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包括在商標注冊審查和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過程中,以及查處涉嫌侵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持有人權利的案件中。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需要以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為前提,并應當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2本條第三款規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也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環節是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需要以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為前提,并應當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3本條第四款規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是法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環節是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需要以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為前提,并應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第四,禁止使用“馳名商標”的情形。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馳名商標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某商標在有關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只是表明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這一事實,并不表明相關機關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做出了質量保證,也不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使用該商標的服務的服務提供者的信譽得到了保證。但實踐中一些馳名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了國家承認,誤導了消費者。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本條禁止以馳名商標進行廣告宣傳,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禁止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規定。

    【條文釋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現象不斷發生,甚至愈演愈烈,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條禁止將他人的商標惡意進行注冊。

    根據本條的規定,禁止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情形,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所謂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所謂代表人,是指代表他人行使職權的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后,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如果本聯盟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所有人授權而以其自己的名義向本聯盟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注冊,該所有人有權反對該項申請的注冊或者要求予以撤銷,并有權反對給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標。如果該國法律許可,還可要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除非該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為正當的證明。我國作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根據民法通則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接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委托進行商標注冊,應當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名義進行。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權提出異議。對提出異議的商標,商標局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二,禁止惡意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本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謂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指在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日期之前,該商標已經被其他的人使用,而使用該商標的人并未將該商標注冊。所謂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是指申請人不是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與該人簽訂有合同、有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如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所謂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是指申請人清楚地知道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存在,并且已經被其他的人使用。所謂該他人提出異議,是指在先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人在申請人申請注冊該商標后,提出不同意見,對該申請不予注冊。

    本條第二款是本法本次修改中新增加的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搶先進行注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地理標志的特殊規定。

    【條文釋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許多商品的來源地越來越重視。一些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為了更好地銷售其商品,在用于其商品的商標中標示出某一地區的名稱,或者標示出其商品來源于某一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商標中的這種地理標志,對引導消費者了解商品的來源地,并決定是否購買某種商品,產生著很大的影響。為了防止在商標中的地理標志誤導公眾,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本條對地理標志作了特殊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地理標志的特殊規定,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地理標志的含義?!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地理標志是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個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和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我國作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成員國,根據這一規定,在本條第二款對地理標志的含義作了界定。即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因此,地理標志具有以下特征:

    1地理標志是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標示該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而不是來源于該地區以外的其他任何地區。例如,使用普洱地理標志的普洱茶,就是標示著該茶是云南普洱茶區生產的茶。

    作為一種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標志,地理標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構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理名稱。這種地理名稱必須是實際存在的,而不是臆造出來的,這樣才能起到標示商品地理來源的作用。例如,西湖龍井商標中的西湖,實際存在于浙江省杭州市,而不是虛構出來的一個地理名稱。

    2以地理標志標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所謂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是指與其他同類商品不同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例如,章丘大蔥的特定質量、特征為可高達15米,蔥白長05至06米,莖粗3至5厘米,重有1斤多,被稱為“蔥王”;辣味淡,有清香潤甜,蔥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變質,嚼之無絲,汁多味甘。

    3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所謂自然因素,是指自然界客觀存在的各種因素,如水質、土壤、地勢、氣候等。所謂人文因素,是指人類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各種因素,如用料、配方、工藝、歷史傳統等。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包括主要由當地的自然條件決定,如吐魯番葡萄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獨特的品質,是由新疆吐魯番地區獨特的水土、光熱等自然資源決定的;主要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如紹興黃酒的特定品質是由鑒湖水及獨特的生產工藝所決定的;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如南京云錦是明代早期南京織錦藝人發明的工藝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織造歷史,其“木機妝花”工藝是在我國織錦歷史中唯一流傳至今且不可被機器取代,只憑口傳心授的編織工藝。

    由于地理條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樣一種商品來自不同地區,就意味著不同的質量和信譽。因此,主要由某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了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某商品,其商標中的地理標志是表明該商品來源的標記,起著識別該商品的作用。

    第二,對地理標志使用的管理。地理標志雖然不是商標,但作為表明商品地區來源的標記,與商標一樣具有識別商品的作用。特別是地理標志與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特征緊密相關,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加強對地理標志的管理,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如果某商標中包含有或者組合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域,于是在該商標中使用該標志來標示商品,在該成員地域內即具有誤導公眾不去認明真正來源地的性質,如果立法允許,該成員應依職權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或者依一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駁回或撤銷該商標的注冊。我國作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成員國,根據該規定,并從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在本條第一款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本條第一款中但書的規定,主要是考慮由于歷史原因,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在消費者中產生了特定的含義,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準許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含有地理標志的商標繼續有效,對保護商標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條文釋義】

    隨著國際間經濟往來越來越頻繁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個國家的公民或者企業持有的商標,在其他國家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持有商標的公民或者企業為了使自己的權利在他國得到保護,就產生了在他國進行商標注冊的需求。在我國也存在著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進行商標注冊的需求。為此,本條按照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方式,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原則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所謂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是指外國人的國籍國、外國企業的設立國與我國雙方國家之間簽訂的協議。所謂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指外國人的國籍國、外國企業的設立國與我國都簽署、批準而共同成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我國參加的涉及商標的國際條約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如果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了有關商標注冊的協議,或者其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有關于商標注冊的規定,則我國對該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商標注冊申請,按照該協議、國際條約辦理。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本聯盟國家國民,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在本聯盟所有其他國家內應當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授予和今后可能授予其國民的各種利益,但不得損害本公約特別規定的各項權利。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享有與我國國民同等的權利,我國國民到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也享有各該成員國國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按對等原則辦理。所謂對等原則,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地區之間對某類事情的處理,互相給予對方以彼此同等的待遇。即A國的國民在B國享有什么待遇,B國的國民在A國也享有同等待遇。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如果其所屬國與我國之間既沒有簽訂有關商標注冊的協議,也沒有共同參加有商標注冊規定的國際條約,則我國對該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商標注冊申請,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即申請商標注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所屬國的法律給予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注冊保護的,我國也給予該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注冊保護。此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非本聯盟國的國民,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應享有本聯盟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作為成員國的我國應當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因此,只要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能夠證明其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任何一個成員國有住所或者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就應當給予其不低于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商標注冊保護。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辦理商標事宜的主體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在經濟活動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委托他人辦理自己的事務。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一章中,專門規定了代理一節,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辦理商標事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

    商標相關事宜,包括申請商標注冊和其他商標事宜。所謂其他商標事宜,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宜,但不包括因為商標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宜。

    為保護自己的權利,需要辦理商標相關事宜的,不僅有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有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條對其辦理商標事宜作了特殊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辦理商標事宜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人。根據本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己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法律并不要求商標事宜的辦理必須通過他人。

    第二,商標代理機構。所謂商標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商標代理機構以公司、合伙企業等形式設立的,應當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自己不辦理時,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謂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也就是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是自愿的,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是強制性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不得自行辦理商標事宜。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進行強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在我國直接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能存在語言和書件送達障礙。為了保證申請書件的質量和有關文件的及時送達,使商標注冊審查及其他相關工作順利進行,本條要求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辦理商標事宜實施強制代理,而對我國申請人則不要求強制代理,并不違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有關委派代理人或者指定書件送達地址等問題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在其法律中做出保留。世界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有同我國類似的規定。實踐證明,通過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無論是對提高辦事效率還是降低辦事成本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商標代理機構接受委托為他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時,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關系到商標事宜是否能夠順利辦理,關系到委托人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和實現。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本法在本次修改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包括七個方面。

    第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商標代理機構在為委托人辦理商標事宜時也應當嚴格遵循。本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商標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過程中,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講信用、相互協作、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

    第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義務。守法是商標代理機構所有活動中都應當承擔的基本義務。履行這一義務不僅要求商標代理機構遵守本法的規定,而且要遵守所有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的規定。

    第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義務。民法通則規定,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條重申了民法通則的規定,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四,保密的義務。所謂保密的義務,是指商業代理組織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未經被代理人許可,不得告知他人或者泄露給他人。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但一旦為他人知悉,權利人的競爭優勢就會減少甚至喪失,其經濟利益也就會受到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明確告知的義務。商標代理機構作為辦理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具有商標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商標事宜的辦理業務,了解法律規定商標不得注冊的情形。為使委托人在清楚了解相關情形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決定,避免委托人產生不必要的損失,本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第六,對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托的義務。在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損害了公平的競爭秩序。為此,本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這兩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不得自行申請注冊商標的義務。為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本條第四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代理行業組織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所謂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是指商標代理機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為增進共同利益、實現共同意愿、維護合法權益,依法組織起來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我國的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有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各地的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序運行,離不開政府的監督管理,同時,行業組織對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行自我約束、有效規范,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交流,及時向政府反映市場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會員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升行業信譽,促進行業發展,具有政府監督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更好地發揮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管理,本條對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責任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章程,都對其會員的條件作了規定。申請加入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符合該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只能將符合其章程規定條件的商標代理機構,吸納為其會員,而不能濫竽充數,將不符合其章程規定條件的商標代理機構吸納為其會員。

    第二,按照章程規定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在其會員有違反行業自律規范時,有責任依據章程規定對其進行懲罰,使其警戒,而不得有章不依,放任不管,以促進商標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例如,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章程規定,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處報請會長批準,予以除名。一旦出現會員嚴重違反其章程的行為,中華商標協商商標代理分會就應當按照程序將該會員除名。

    第三,及時向社會公布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所謂向社會公布,是指通過某種方式告知廣大社會公眾,使廣大社會公眾知曉。向社會公布的方式包括在報紙、雜志、網絡上刊登,在廣播、電視上播放等。

    及時向社會公布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有利于社會公眾了解相關商標代理機構的情況,從而在需要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時,更好地選擇符合自己需要的商標代理機構;這樣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健康發展。為此,本條要求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及時向社會公布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國際注冊的規定?!緱l文釋義】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在哪個國家取得的權利也只能在哪個國家獲得保護,在其他國家是不承認其權利的。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增多,我國企業的商標隨著該企業的商品不斷地走向世界。目前,我國企業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使其商標在其他國家獲得保護:一種是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另一種是進行商標國際注冊。

    所謂商標國際注冊,是指遵循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在國際上進行商標注冊。目前,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主要有1989年參加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95年參加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由《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者《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被稱為馬德里聯盟。截至2013年8月19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1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

    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國際注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遵循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我國自然人、法人進行商標國際注冊,應當遵循我國已經參加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及將來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確立的制度,成員國的自然人、法人,通過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該申請可以在除申請人所在國之外的其他成員國要求取得領土延伸保護;該申請經過規定的審查程序,由國際局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在其編發的《國際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并發給注冊人商標國際注冊證。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通過領土延伸在指定的協定及議定書締約國直接受到法律保護,從而產生與在這些國家逐一進行商標注冊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商標國際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商標國際注冊涉及國際條約的履行、當事人權利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本法不可能對此一一做出詳盡的規定。為此,本條授權國務院對商標國際注冊的具體辦法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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